求实客观| 点击上方骆驼桥头老三 关注

前言

省厅3月28日公布的《浙江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是对2017年《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修订与合并。涉及到中小学的所有学籍事项,在此摘录部分对家长比较重要的规定事项。

一、入学

第六条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无法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对送教上门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或集中在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学年开始前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县级学籍管理人员在学籍系统中登记缓学,纳入缓学管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规模以及省、市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规模,有序招录新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并统一注册新生学籍。

第九条 参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或符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初中升入普通高中条件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开学后1个月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学籍建立

第十二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经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上报教育部获取全国学籍号。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第十六条 未注册初中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参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得注册高中学籍。非浙江省初中学籍但为浙江户籍的学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回户籍地参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第十七条 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对后变更学籍信息,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修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的,须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

三、学籍变动

第十九条 升学、跳级、留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学年升一级。完成当前年级学业即予以升级。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跳级。跳级跨越年限计入义务教育年限。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留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普通高中学生每学年经综合素质评价测评和学业考核,符合升学条件者,准予升级。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及以上不及格者,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准予留级。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二十条 转学。

因学生家庭户籍迁移且实际居住地迁移,或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工作且实际居住地迁移等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准予转学,办理学籍异动。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行多校划片的,同一片内不得转学;通过摇号录取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得安排转入学生。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学,应当遵循学校对等原则,在同等同类学校之间转学。民办高中学校和公办高中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转学;在本县(市、区)域内或在同一招生区域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有需要的,学生中考成绩不得低于转入学校当年中考录取线。

外省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浙江省普通高中就读的,须具有浙江省户籍,还需提供转出学校出具的学业已修习学分认定,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情况。

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限同一个招生区域内,须符合有关转学条件,由双方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办。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仅限高一、高二年级学生,且只能转入三年制专业,并应当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依一定程序对学生高中段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办,并应当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由转入学校及时办理转接。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学籍。

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就读,不得强制学生转学。原则上,学生在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学期中途不得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在休学期间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籍系统中的转学,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初2周内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二十一条 休学、复学。

学生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示县级及以上医院病历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或由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其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学习的疾病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学校应当责令其休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1年,休学期未满,不得提前复学。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当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继续休学。除意外身体伤病等不可抗因素外,初中、高中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的,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到国(境)外就读的,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凭有效证件向所在学校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学校应当将学生出国(境)学习经历在学籍信息中标记。回国(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学校应当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对于出国学习的未成年学生,不再保留原学校学位。

浙江省学籍管理系统操作手册_浙江省学籍管理系统_浙江学籍管理系统入口

一天一瞬

限时特惠:本站每日持续更新海内外内部创业教程,一年会员只需88元,全站资源免费下载点击查看详情
站长微信:nnxmw123
公众号:牛牛网创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