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考核实施方案》和《2017年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扶贫开发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已经省扶贫办开发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考核实施方案
为打赢我省脱贫攻坚战,根据《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考核办法》,制定本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组织
1.2017年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考核由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将考核任务分解到相关省直单位,由各相关省直单位独立打分,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交省扶贫办汇总。
2.为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整合各方面力量,今年的实地考核除中央对省有单独考核要求的(如易地扶贫搬迁、健康扶贫)以外,各考核单位不再单独组织实施实地考核。需要单独组织考核的,相关单位派员参加实地考核组,与实地考核同步进行、统筹安排。
3.今年的实地考核,全省组织若干个实地考核组,由省委组织部选派副厅级以上实职领导担任各组组长,成员从有考核任务的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州、县市区抽调业务骨干,由省纪委向每个小组派出1名考核监督员。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坚持谁考核谁负责,谁打分谁负责,保证考核结果公平公正,能真实反映被考核对象的脱贫攻坚工作水平。
二、成果运用
1.考核结果分类。一类市(州)取考核成绩前3名为“好”,一类县取考核成绩前15名为“好”,成绩靠后的5名为“一般”,扶贫领域发生突出问题为“较差”,其余为“较好”。
二类市取考核成绩前2名为“好”,扶贫领域发生突出问题、所辖县市区考核结果“较差”超过三分之一的为“较差”,成绩靠后的1名为“一般”,其余为“较好”。二类县取考核成绩前18名为“好”,成绩靠后的6名为“一般”,扶贫领域发生突出问题为“较差”,其余为“较好”。管理区取考核成绩前4名为“好”,成绩靠后的1名为“一般”,扶贫领域发生突出问题为“较差”,其余为“较好”。
根据对口帮扶工作考核得分排序,取前3名评为“年度脱贫攻坚对口帮扶先进单位”;根据携手奔小康工作考核得分排序,取前2名评为“年度携手奔小康先进单位”。
2.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奖励。对考核结果为“好”的县市区(含管理区),下一年度中央和省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因素分配法测算基础上,一类县上浮600万元,二类县上浮400万元,管理区上浮200万元。
三、责任分工
1.贫困人口年度减贫计划完成和脱贫质量(包括贫困县摘帽)情况,由省扶贫办根据实地考核、第三方评估情况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数据计分。
2.贫困村年度退出计划完成情况,由省扶贫办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
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由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
4.贫困人口错评率(%),由省扶贫办根据第三方评估和实地考核结果综合计分。
5.贫困人口漏评率(%),由省扶贫办根据第三方评估和实地考核结果综合计分。
6.贫困人口错退率(%),由省扶贫办根据第三方评估和实地考核结果综合计分。
7.驻村帮扶和结对帮扶工作情况,由省扶贫办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中采集相关数据并结合实地考核计分。
8.因村因户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由省扶贫办根据第三方评估和实地考核结果综合计分。
9.产业扶贫,由省农委、省扶贫办、省旅发委、省商务厅、省能源局,分别采集农业产业扶贫、重点产业项目、旅游扶贫、电商扶贫、光伏扶贫相关数据并计分。
10.金融扶贫,由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扶贫办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
11.就业扶贫,由省人社厅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
12.生态补偿脱贫,由省林业厅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
13.易地扶贫搬迁,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等相关部门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
14.农村危房改造,由省住建厅会同省扶贫办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
15.教育扶贫,其中贫困地区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阶段教育扶贫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由省教育厅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贫困地区雨露计划实施工作由省扶贫办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职业教育扶贫补助项目计分由省扶贫办会同省教育厅采集);“两后生”技能培训情况由省人社厅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工作完成情况,由省扶贫办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
16.健康扶贫,由省卫计委、省扶贫办根据国家卫计委、国务院扶贫办《健康扶贫工作考核办法》制订专项考核办法并负责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
17.社会扶贫,重点考核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扶贫开发的工作情况。由省委统战部、省扶贫办、省工商联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
18.兜底保障,由省民政厅、省扶贫办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
19.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农村居民安全饮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由省水利厅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农村电网升级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由省能源局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农村道路提质改造、建制村通客班车情况由省交通厅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农村移动终端信号和接通互联网情况由省通信管理局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
20.文化惠民和科技服务,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村农家书屋配套建设和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计划完成情况,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合格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情况,由省文化厅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科技人员联系贫困村开展服务情况由省科技厅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
21.扶贫资金管理情况,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
22.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由省扶贫办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
23.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情况,由省扶贫办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
24.扶贫政策宣传,由省扶贫办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
25.出现重大涉贫负面舆情、重大典型信访事件处置不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精准识贫精准脱贫和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中出现突出问题情况,由省扶贫办、省纪委、省信访局、省网信办、省审计厅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
26.承担国家级经验交流型现场会。县市区(含管理区)承担国家部委扶贫工作经验交流型现场会任务情况,由省扶贫办采集相关数据并计分。
四、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县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说明:本指标体系贫困户、贫困人口指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人口。
五、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脱贫攻坚考核工作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
1.县级自评。县市区(含管理区)在12月5日前按《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考核办法》要求,将相关资料报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级自评。市州在12月10日前将相关资料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3.第三方评估。第三方评估在12月10日开始,12月底前结束。
4.省级实地考核。省级实地考核在12月10日开始,12月底结束。
5.省直部门考评。省直部门2018年1月25日前完成考评,并将结果和相关数据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6.数据汇总。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相关单位对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形成考核报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后,再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7.沟通反馈。待省委、省政府审定后,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省委、省政府审定结果,适时向各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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