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会〔2019〕20号
关于新疆会计人员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及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中专院校,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会计人员信息的管理,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新财会〔2019〕8号)精神,我厅对现行使用的新疆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开发“新疆会计人员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为了确保“服务平台”正常运行,有序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系统上线时间
“服务平台”将于2019年2月18日正式上线运行,网址为:。
二、信息采集内容
(一)采集对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均应进行信息采集,具体包括: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高级)资格的人员;
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3.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暂时没有从事会计工作,但当年拟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准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是指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①出纳②稽核③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④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⑤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⑥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⑦会计监督⑧会计机构内部会计档案管理⑨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方式
会计人员登陆新疆财政网官网“会计管理”或直接登录“服务平台”(网址为:),按照系统提示依次进行用户注册、信息登记、资料扫描件上传、信息确认提交等流程操作。此前已经注册过的会计人员,只需在“服务平台”登录修改完善个人信息即可。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在网上审核通过后,会计人员方可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报名和办理其他业务。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由会计人员自行网上填报(或修改)并上传相关资料,同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如非必要,无需前往现场办理。
网上提交上传本人的相关资料(扫描图片),证件照小于500KB,其他资料图片不超过2M。
(三)采集时限
信息采集从2019年2月18日开始,到2019年4月30日结束。新采集信息将作为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基本资料,未按时完成信息采集的人员,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视同会计人员本人放弃信息采集登记,或本人不再从事会计工作。从系统中剔除,并通知税务、工商、审计等相关部门。
从2019年起每三年,自治区财政厅将在新疆会计人员服务系统中对“僵尸账号”和数据做相应的删除处理。
三、工作责任
本次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属地实施的原则,即按照会计人员的工作地或居住地(在校学生按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信息采集。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各部门维护使用服务平台。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中央驻疆企业和自治区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审核确认工作。负责将采集的全区会计人员信息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并建立与自治区税务、工商、审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共用机制。
(二)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公司企业,对本地区、本部门(行业)、本单位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负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行业)、本单位依法使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人员信用管理制度,负责督促会计人员按时完成信息填报修改。通过服务平台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本部门(行业)、本单位会计从业人员情况和诚信档案建设情况。
(三)会计人员要及时登录填报修改本人基本信息,动态维护个人诚信档案。信息变更时,应及时登录“服务平台”进行信息修改补充,以免在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会计高端人才培养选拔、继续教育学习等相关事项时无法正常使用基本信息,影响个人从业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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